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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会计上岗证发票开具与管理学习要点


本文导读: 发票开具与管理一、发票的概念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普通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三个联


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普通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三个联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签章等。 发票的特征: 1、合法性 2、真实性 3、时效性 4、共享性 5、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     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发票联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是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印制 1普通发票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的样式和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级税务机关制作。 3、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4、在本省内使用的发票的种类、式样、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本省发票防伪标志的设置,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规定。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6、外省、市单位来本省印制发票,必须经省税务机关批准。 7、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发票的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临时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税务机关对外省级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5、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对外出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2)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从2007年9月1日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3)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4)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b、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C、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②私自印制;③外买;④借用;⑤未按规定开具;⑥未按规定保管;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其中,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五、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一般由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样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财会人员应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11、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A、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B、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C、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D、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E、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14、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①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②从事商业批发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③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l倍以下的罚款。 A、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包括: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B、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C、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自行填开发票人账;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D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包括: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2-12-10 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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