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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会计培训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财经法规》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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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3-06-09 1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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