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上岗证培训财经法规4复习笔记
张家港精略会计培训班独家讲义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在财政法体系中,
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
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
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
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预算的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其中统一性表现:所有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因此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应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
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 财力保证作用;
2. 调节制约作用;
3. 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依据“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
(1)
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
(2)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
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地方预算
(4)
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
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
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
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根据
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
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
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
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
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其中,
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
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
2.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
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与补助的数额。
其中,
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
3. 总预算:是指
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核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财政预算是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的预算职权。
(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报告: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决定:撤销
本级政府关于预算、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执行: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
撤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
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4)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国务院:(1)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
向人大报告、人大常委会备案
(3)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详见P193)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向人大报告,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详见P193)
3.
乡、民族乡、镇政府:
向本级人大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
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
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
提出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
调整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
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各部门的职权
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
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
(1)各部门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各单位的职权
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
企业和事业性单位的预算职权:
(1)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
上缴预算收入
(3)
安排预算支出
(4)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
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收入形式:
(1)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
最主要形式,占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
(4)其他收入:
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
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预算支出的形式: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
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预算草案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 预算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的正常依法进行。
2.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年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具有
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严肃性。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即各级政府预算
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
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
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三)预算的执行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
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预算法》规定,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
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注意:
(1)预算
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2)接受上级返还或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
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
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5)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
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
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
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
最后一道程序。它包括
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
预算年度终了后按
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1)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
报国务院审定后,
由国务院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报本级政府审定后,
由本级政府提请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1. 按
时间先后,可以分为:
(
1)事前监督 (2)事中监督 (3)事后监督
2. 按
监督的内容,可以分为:
(1)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2)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3)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4)对决算的监督
3. 按
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
(2)
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3)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4)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
4.《预算法》规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
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4)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
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3-01-13 1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