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张家港会计上岗证考试《财经法规》----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国家机关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例1-24】(不定项选择)某企业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结清的债权债权原始凭证,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后,由该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该批会计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后遂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问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企业在档案销毁过程中错误做法的是( )。
A.销毁了会计档案中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B.销毁会计档案由副厂长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D.会计档案销毁后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抽出单独装订,待未了事项结清后才能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副厂长不是单位负责人,因此无权签署意见。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而不是仅仅由档案管理机构一方进行销毁;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布时间:2013-04-24 12: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