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培训《财经法规》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1)-(3)国家、省法律;
(4)各单位根据有关会计法律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4-29 11: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