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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会计培训《财经法规》​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1.我国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政府监督实施主体、执法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实施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有( )。
  A.财政部门B.中国银行C.税务部门D.工商部门
『正确答案』AC
【例题·判断题】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可以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正确答案』错
2.场所:
  被检查单位
  财政部门:以前年度、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会计资料清单、3个月退还
  【例1-29】(不定项选择)下列各项中,有权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形式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是( )。
  A.县级以上财政部门B.县级以上税务部门C.县级以上审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银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虽然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例1-30】(判断)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只能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的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

发布时间:2013-05-09 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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