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张家港会计培训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财经法规》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1.财政部门对受理的单位和个人就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新增)
2.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4.各单位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发布时间:2013-05-17 09: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