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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重点归纳
2011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重点归纳
2011年初级职称考试备考《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内容归纳
《初级经济法》第一章重点内容
一、考试大纲
(一)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三)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四、经济法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有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1、诉讼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的制度。
3、诉讼管辖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5、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其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四、历年考题
发布时间:2012-12-10 14: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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