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培训学员: 您好,欢迎来到张家港市精略经济人才培训学校!热线:18112683085 QQ:840924517

首页 > 学习资料 > 中级会计 > 13年中级会计职称合同法-第五节

13年中级会计职称合同法-第五节


 一、合同担保概述(2010年新增)(★★★)
1、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解释】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3、诉讼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担保合同的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链接】(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P230)
【解释】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保证(★★★)
1、保证人(2010年新增)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②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P232
2、保证合同(2010年新增)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2010年简答题)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解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丙公司承担9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10%的保证责任(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如果债务人甲公司的全部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为40万元,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54万元的保证责任。
(4)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解释1】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
【解释2】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解释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链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债权人乙银行将其100万元的主债权转让给丁银行时,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丁银行取得对甲公司100万元的主债权,保证人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丙公司和债权人乙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债权。
(3)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链接】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1)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将100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即将破产的丁公司,首先应经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还须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将4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即将破产的丁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这40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尚未转让的6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避重就轻原则)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保证、抵押并存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1)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先主后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次次之间)
①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破产
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①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2010年新增)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2010年新增)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2010年新增)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解释】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直接”对保证人提出要求,与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无关。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2010年新增)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ABD
三、抵押(★★★)
1、抵押物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
【解释】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解释】先查封后抵押的,抵押无效;先抵押后查封的,抵押有效。
(4)以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5)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6)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2、土地的抵押
(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3、抵押合同(2010年综合题)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必须登记、登记设立)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注意: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只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案例】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4月10日。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答案】B
(2)动产(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这些财产无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公司以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4月1日。但4月10日登记后,如果甲公司未经乙银行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乙银行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孳息
一般情况,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案例】甲向乙借款2000元,双方约定债务人甲应在2008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甲以自己的一头母牛设定抵押。2007年10月1日,为欢庆《物权法》生效,该母牛产下一头小牛,该小牛属于甲(抵押人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到了2008年1月1日,甲拒绝还本付息,母牛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但母牛受到惊吓,于2008年2月30日产下一只小羊,该小羊应计入抵押财产。应注意的是,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并非取得该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一并计入抵押财产。如果母牛(1800元)和小羊(700元)共卖了2500元,剩余的500元仍属于抵押人甲。
(2)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
【解释1】(2010年新增)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3)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未经登记的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的从属性(2010年新增)
(1)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4)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5)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抵押物的灭失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多选题】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     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
C.保险赔款不应担保银行债权   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答案】BD
7、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链接】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1)放弃抵押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①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人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09年)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9、对恶意抵押的限制(2010年新增)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10、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1)债权的确定(2010年新增)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发布时间:2014-01-04 13:48:57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