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涉电指标是评价企业税收遵从度的重要内容,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月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2010修订版)》第19项中要求企业填报“实际用电量(度)”数据,具体填报内容为企业当月实际耗用的电量度数(如合用电表的,应扣除其他企业耗用数)。我局发现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填报,请纳税人认真自查,如有差错的请按以下方法维护:
1.所属期2012年1至4月未填报或少填报用电数据的,请将未填报和少填报数据合并在所属期5月一并填报,以后逐月按规定填报;
2.所属期2012年1至4月多填报用电数据的,请联系主管分局修改申报。
涉电数据填报不实的企业可能会因指标导常而列入我局风险评估应对对象。
按规定如实填报涉税资料是纳税人的义务,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涉税资料属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列“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将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请各位纳税人按规定准确填报包括涉电数据在内的所有涉税报送资料。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5月31日